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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陕西是农业大省,农耕文明源远流长,推动乡村振兴、做好“三农”工作责任重大。《条例草案》围绕五大振兴,不增加农民义务,不减损农民权益,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作出具有我省特点和操作性的规定。
城乡融合发展是乡村振兴的治本之策。《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作出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的规定,促进公共设施资源向农村倾斜,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第四十九条作出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的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加强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建立城乡医院对口帮扶、巡回医疗和远程医疗制度,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和服务向欠发达地区乡村延伸。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并保障其有效运转;稳步提高农村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保障基本药物有效供给,提升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防控和诊疗救治能力,推动对偏远乡村的送医下乡到户服务。
此外,《条例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鼓励农民进城务工,拓宽增收渠道,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机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务工农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关系,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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