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国家医保局官网挂出一则公告,关于对医用耗材支付管理(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医保通用名”命名规范(以下简称《命名规范》)的意见征求。(全文附后)
这个公告的发布,意味着医用耗材医保目录呼之欲出,与之相关的耗材“医保通用名”也将作为配套基础技术规范出炉。
未来的医用耗材医保支付管理,将坚持自主申报、动态调整、逐步统一,将临床价值高、经济性评价优良的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也就是说,医保耗材目录企业可以自主申报,目录将动态调整,这与药品目录调整的原则类似,再一次印证了药品的今天就是耗材的明天这一观点。
《暂行办法》显示,医用耗材是指经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注册或备案,获得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用耗材编码的医用耗材。医用耗材的支付管理包括医保支付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的确定与调整,以及相应的经办、监督等工作。
医用耗材支付将实行医保通用名管理,在依照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用耗材编码规则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按照以学科、用途、功能为核心,兼顾材质和特征,充分考虑不同学科分类的差异性,依据功能和效果相近、支付标准管理趋同的原则,将具有医保耗材编码的耗材进行分类合并,形成医保通用名。
按《暂行办法》的内容显示,医用耗材医保支付实行准入管理,各级医保部门的分工为:
国家医保局制定目录,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用耗材医保准入管理制度;
省级医保局执行国家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
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和省级支付标准;
此外,《暂定办法》还明确《耗材目录》的制定原则和基本办法,其程序主要包括确定调整规则、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公布结果等。
《耗材目录》按照国家医保耗材通用名管理。结构主要包括凡例和目录两部分。凡例是对《耗材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和编码规范、支付范围等的解释和说明。目录包括编号、通用名称、功能分类、医保编码、支付范围、计价单位、支付标准、备注等。纳入《耗材目录》的医用耗材,必须具备临床必需、价格合理、安全有效等特点。
关于支付标准的确定,明确国家局制定《耗材目录》时,要结合目录准入谈判、集中带量采购等工作,同步确定谈判准入和集中带量采购的医保医用耗材支付标准。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可根据集中带量采购、耗材实际供应及使用等情况及时调整支付标准。
关于耗材的医保支付,《暂行办法》 规定,医保医用耗材的具体支付方式原则上由省级医保部门或统筹地区确定。鼓励各地将目录内医用耗材纳入DIP、DRG等打包支付范围。在省级支付标准的基础上,各统筹地区可统筹考虑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支付比例。
《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指出,医用耗材“医保通用名”是对学科、品类和功能相近,材质特征相似,同通用名产品临床可互相替代、临床价值趋同,医保管理趋同的医用耗材统一规范的命名。“医保通用名”用于全国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目录准入、挂网采购、医保支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
“医保通用名”命名,依据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三级分类+通用名+材质和特征),原则上以三级分类名称前置,根据医保管理需要选取必要的材质和特征参数后置,形成“医保通用名”。如:血管介入材料中的三级分类“冠脉药物洗脱支架”,取其必要材质特征,“医保通用名”命名为“冠脉药物支架(合金)”。
《暂行办法》和《命名规范》的意见征求,预示着耗材目录即将进入规范准入、常态化准入的轨道。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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