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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落实京津冀“3+N”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

时间:2022-12-6 10:40:5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点击:

界面新闻

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网站12月5日消息,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发布关于落实京津冀“3+N”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本次骨科创伤集采中选结果自2022年12月15日起执行,周期为1年。采购周期内,如其他地区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低于本次带量联动中选价格,实行价格联动。

关于落实京津冀“3+N”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按照《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京津冀“3+N”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的公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京津冀“3+N”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以下简称骨科创伤集采)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参加骨科创伤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品种。骨科创伤集采中选产品。

(二)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为我省医疗机构与骨科创伤集采中选产品生产企业填报的协议采购量(详见国家联合采购平台内数据)。

三、采购周期

(一)本次骨科创伤集采中选结果自2022年12月15日起执行,周期为1年。采购周期内,如其他地区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低于本次带量联动中选价格,实行价格联动。

(二)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骨科创伤集采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有关品种备货工作。

采购周期期满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延续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续签采购协议时,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在线填报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企业上年度协议采购量。

四、工作内容

(一)产品挂网

1.中选产品挂网

中选产品按照27位医用医保耗材编码的中选价格在浙江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分别挂网,企业无需另行申报。

2.非中选产品挂网

非中选产品按照27位医用医保耗材编码在浙江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分别挂网,企业须在招采子系统内填报全国历史最低采购价格(以下简称全国最低价),非中选产品按不高于该产品全国最低价挂网。

3.省平台内原有产品

涉及本次骨科创伤集采的相关目录将于结果执行之日撤销。如有未在本次联采办下发目录中且确有需求继续交易的省平台内原挂网产品,可选择需转移的相应目录作为非中选产品继续交易,设置交易限价不高于全国最低价,并将纸质申请交至省药械采购中心耗材科窗口,系统内无需操作。

4.挂网产品采购

髓内钉、接骨板分别与其配件及螺钉组成系统,成套使用,髓内钉、接骨板价格分别包含配套配件及螺钉价格,配套配件及螺钉不再单独收费。企业须提供满足髓内钉、接骨板临床使用的所有配件及螺钉(规格、型号、数量等均应满足临床需求)。

螺钉既可以与接骨板配套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单独使用的普通接骨螺钉、锁定螺钉和中空(空心)螺钉(非锁定)可以单独采购。

骨科创伤挂网产品在浙江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的在线采购价均包含伴随服务价格,即配送至医疗机构收货的最终价。

(二)购销协议签订

各公立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须通过浙江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签订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购销协议,按中选价格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不得另行订立背离供货协议条款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协议期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期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直至协议期满。

(三)申报非中选产品的全国最低价

相关企业登录浙江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申报非中选产品的全国最低价。

全国最低价是指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2年内我省相关医疗机构的采购价和其他省(市、区)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的中选价(挂网价、带量采购价)中的最低值。我省相关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价在认定时,不仅限于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交易价格,还应包括实际发生的交易价格(发票票面价格)。

(四)配送关系调整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配送关系按照骨科集中采购(创伤)配送关系数量管理,如相关企业需调整该类别配送关系,可在规定时间内在浙江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中操作配送关系变更,此次变更不占用一年一次的配送变更。无需调整配送关系的企业,无需操作。

五、时间要求

(一)购销协议签订:2022年12月5日至12月15日。

(二)系统内申报全国最低价:2022年12月15至12月21日。逾期不申报全国最低价的产品不予挂网。

(三)省平台内原有产品目录转移纸质申请递交:截止到2022年12月21日。

(四)配送关系调整: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六、注意事项

(一)上述要求递交的纸质资料须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当面递交至我中心,因疫情原因无法到现场递交纸质材料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材料扫描件发送至耗材科邮箱。后续递交的纸质资料须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一致性。

(二)联系地址: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三楼服务大厅医用耗材采购科(杭州市拱墅区凤起路100号之俊大厦西侧裙楼);联系电话:0571-86401857;邮箱地址:zjsyxcgzx@163.com。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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